不能独立生活的大学生有权向无良父母索要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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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独立生活的大学生有权向无良父母索要抚养费。

这样说的一个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有这样的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作为不完全性法条,是对下面的《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说明和限制。


另外的一个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作为完全性法条,当事人可以据此法条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法条可知,无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不是已经成年,也就是,无论是不是已经超过了十八岁,都可以据此索要抚养费。
 
网上有很多文章,包括很多司法工作者所写的文章,对上述相关法条进行了错误的解读,比如把“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作为了索要抚养费的必要条件。导致他们出现这种错误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这些文章的作者错误理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为全面而具体地表述“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各种情形,该司法解释采用了“列举表述”和“兜底表述”。这种表述方式,既可以通过列举表述减少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又可以通过兜底表述避免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情形的遗漏。
 
也就是说,“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但不限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还有许多其他情形,比如,“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大学生子女”,等等等等。
 
可是,不少文章错误第把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列举性表述当成了“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全部情形,却对上述司法解释中的“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这样的兜底表述视而不见。他们的这种错误解读,显然违背了“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司法界,根本不懂法的法律工作者比比皆是,语文能力极差的司法者屡见不鲜。加上心术不正,根本读不懂或者故意错读法律条文,是常见的事情。面对这种情况,读者,特别是案件的当事人,更应该学会独立思考。唯有如此,才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水平之低下,由此也可见一般。这种低下,再加上严重得无以复加的司法腐败,也让许多无良父母可以“免而无耻”了。
 
综上可知,不能独立生活的大学生,完全有权向无良父母索要抚养费。
 
大学生是弱势群体,他们毫无诉讼能力,“墨茶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保护弱势群体中的大学生才是问题的主要方面。可是,有媒体报道,把不支持“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大学生子女”的合法诉求,说成是为了培养孩子们的“感恩之心”。无良法官和无良父母们就是通过让孩子们得不到必要的抚养费来培养感恩之心?如果这样可以培养出来诸如感恩之心的美好情感,那么,孩子们将来也可以用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去培养无良父母的忏悔和反思之心了。

连起码的抚养费都不支付,都不足额支付的父母还有道义还有亲情可言吗?这样无情无义的、毫无感恩之心的父母难道真的会有培养孩子感恩之心的情怀?无良媒体、无良法官和无良父母在抚养费上面和孩子们讲亲情和道义不是厚颜无耻是什么?

这些无良父母根本不是培养感恩之心而是利用抚养费来乘人之危地要挟孩子以获得他们本不配得到的感恩之心。连起码抚养义务都拒不履行的父母配得到孩子的感恩之心吗?这些无良父母一直通过拒不支付抚养费大占孩子和实际养育人的便宜,现在又打算通过抚养费要挟孩子在感恩之心上大占便宜。如果孩子们都一定会被要挟成不讲是非、不知好歹,恐怕,良心父母会宁可选择“不婚不育”;如果无比纯洁的婴孩们能够选择,恐怕,他们也会宁可选择不来到这个如此肮脏的世界。

极个别所谓主流媒体,虽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早已几乎没有什么读者了,也应该珍视他们残存的所谓主流地位,不要被无良法官或无良父母给欺骗和利用了。趋炎附势、人云亦云、无知无耻不属于良心媒体人。
 
全社会,在抚养费这种问题上面,更应该相信已经上大学的孩子们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因为,这些孩子普遍比他们的父母距离善良的人性更加近一些。在这些孩子们中,由于父母和社会的错误教育,的确也有一些不懂事的孩子,但用“啃老”这样贬损人格的词语形容他们是不公平的。难道,所谓早已成年的、所谓见多识广的无良父母就没有遇到过困难吗?这些嘴尖皮厚的无良父母,在面对困难的时候,无论是真的困难还是假的困难,是不是毫无人格可言过?是不是低三下四过?是不是利用过最应该珍视的亲情和友情?是不是出卖过他们自己灵魂和肉体?是不是被“潜规则”过?是不是毫无感恩之心地过河拆桥过?等等等等。扪心自问,在这一点儿,这些无良父母好意思和孩子们作比较吗?

孩子们大都是追求上进的。哪个孩子不想过有尊严的生活?哪个孩子愿意像一些无良父母那样厚颜无耻?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在能够独立生活前,即便是有的孩子十分自然、十分正常地尚离不开父母的抚养和帮助,这也不是他们的错。父母给予孩子的这种抚养和帮助,恰恰是家庭成员间互相帮助、互相扶养的一种亲情体现。即便是他们的错,他们的这种错,也远不及无良父母拒不支付抚养费这样的错,也远不及错误家庭教育的错,也远不及社会教育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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