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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用于企业研发如何做账,研发费用抵税最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及其应用指南(2018)规定,无论是与企业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企业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都有两种处理方式可以选择——总额法净额法

总额法是指,对企业购建的资产账面价值和发生的成本费用不进行冲减,付出成本是多少就按多少入账,而对应的政府补助则作为“递延收益”、“其他收益”单独入账,对于“递延收益”要随着资产的折旧摊销或成本费用的实际发生期间分期摊销结转到“其他收益”科目记入当期损益;

净额法是指,用企业收到的或者应收的政府补助冲减对应的企业购建的资产账面价值和发生的成本费用,即冲减后资产和成本费用是按照扣除掉政府补助后的净额入账,政府补助不再单独入账。

会计分录如下:

一、总额法

1、确认收到或者应收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其他收益

如果是补助企业资产购建或以后发生的成本费用先计入“递延收益”,在资产未来折旧摊销期间或成本费用实际发生时摊销记入“其他收益”,如果是补助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直接记入“其他收益”。

2、分期摊销记入其他收益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二、净额法

确认收到或者应收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资产/成本费用类科目等

如果确认政府补助时,资产还没有购建、成本费用还没有发生,则将政府补助先记入“递延收益”,待资产入账、成本费用实际发生时将“递延收益”全部冲减资产入账价值和发生的成本费用。

这里要提示大家的是,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给了企业对政府补助账务处理的两种方式选择权,并且新增了“其他收益”科目,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收益,包括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而非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则记入“营业外收入”;而老版的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政府补助的处理只有一种方式,实际上就是总额法,政府补助也都是记入“营业外收入”。

关于怎么判定政府补助是否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实际上,除了偶发的事项之外,比如自然灾害补助、高新企业认定一次性奖励、上市奖励等,这些属于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其他都是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也可以参照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这个回答(见下图):

明白了政府补助核算的两种方式,问题就来了——政府补助用于企业研发应该选择“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核算,有什么区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以及国税总局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内容及含义与上述规定完全一致,链接如下):

1、https://mp.weixin.qq.com/s/jbi_92y0jj1jqnAq8c896Q(国家税务总局 2018-07-02 18:12 发表于北京)

2、https://mp.weixin.qq.com/s/MY1XZd-4NCkW0SlZze21qA(国家税务总局 2021-08-05 08:00 发表于北京)

3、https://flbook.com.cn/c/sRxk9liM8U#page/20(国家税务总局 2022-12-07 08:00 发表于北京)

即企业如果对政府补助用于研发,选择净额法也就是用政府补助直接冲减研发费用的方式核算政府补助,企业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就不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而是扣除政府补助之后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就少了,显然这种方式处理,企业需要缴纳更多的税。

这背后的税收原理是,通常政府补助都是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也就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都是完过税的。那么,会计处理上如果用不征税的政府补助直接冲减研发费用,那被冲减掉的研发费用就是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也就不具备了加计扣除的前提。如果在选择净额法核算的情况下,企业要想按照冲减前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就需要对政府补助进行纳税申报,即作为纳税收入处理,这时就会产生会税差异——会计收入、研发费用与税务申报收入、研发费用不一致。因此,没有必要这样处理,而且这样处理,在税负上也不是最佳的方式。

如果我们采用总额法核算——政府补助不冲减研发费用,而是作为“其他收益”核算,研发费用可以全额享受加计扣除,抵扣更多的税,相对于净额法少缴纳更多的税。

研发费用法规集锦(税务、高新、会计)

举例】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15%,研发费用500万元,政府补助200万元用于研发,按照100%加计扣除享受研发税收优惠,则:

一、净额法下

1、如果政府补助不纳税

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500-200)*(1+100%)=600万元

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600*15%=90万元

2、如果企业将政府补助作为纳税收入申报纳税(产生会税差异)

可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500*(1+100%)=1000万元

政府补助纳税=200*15%=30万元

综合起来,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1000*15%-30=120万元

二、总额法下

可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500*(1+100%)=1000万元

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纳税=0

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1000*15%=150万元

这里需要提示大家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本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也就是在上述总额法下,如果政府补助200万元不纳税,同理,有对应的200万元的研发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也就不得加计扣除;如果要按照500万元的研发支出总额享受加计扣除,政府补助的200万元就得作为应税收入申报,这与净额法下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实务中,采用总额法核算并且政府补助不纳税,研发费用全额加计扣除,几乎不会有人来关注和深究这个问题,因为在税务申报上这反映的是两个独立的事项,没有直接联系。

其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二、研发费用归集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即不征税的政府补助企业用于研发活动,那么政府补助形成的研发费用不能享受税前扣除,这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本质的,反映了税收本质,税收本质不取决于会计处理方式,无论什么会计处理方式,同一件事税收结果肯定是没有区别的。

但是,上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的规定导致会计处理方式直接影响了税收结果,这已经偏离了税收本质,也正因为如此,企业的处理方式得当,可以享受超越税收本质更多的税收优惠,这个规定对企业是有利的!

当然,无论你选择政府补助是否纳税,肯定是让研发费用享受全额加计扣除的方式是税负最低的。除此外,你即使政府补助也没有纳税,对应支出不享受税前扣除,同时也失去了对应支出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结果是得一赔二,得不偿失。

因此,综合起来,政府补助用于企业研发,选择总额法方式核算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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