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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发项目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科技局、税务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科技、税务管理部门,县(市)科技、税务管理部门,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鼓励、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及投入,进一步规范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发项目鉴定工作,现就开展项目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填报

  已享受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请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相关规定,通过河南省企业研发活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网址:http://qyyf.hnkjt.gov.cn/czbt,以下简称加计扣除系统)填报项目资料,原则上不再接收企业纸质项目材料。加计扣除系统自2023770点开通,8624点关闭,关闭后系统不再接收企业上传材料。根据往年情况,项目填报最后时段容易出现登录企业过多造成网络堵塞情况,影响正常填报工作,请相关企业尽早登录系统完成填报。

  各地科技、税务管理部门要尽快通知、组织相关企业填报2022年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研发项目,协助企业按照加计扣除系统要求如实准确填报2022年度研发项目信息。所填信息应与向税务部门申报及企业留存备查的研发项目信息一致。

  二、及时转请鉴定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之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对企业承担的地市级科研项目存在异议的,在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充分会商沟通基础上,可由税务部门于818日前通过加计扣除系统转请至科技部门进行项目鉴定,逾期原则上不再通过系统转请鉴定。各省辖市科技部门接到鉴定项目后,按照《河南省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展鉴定。鉴定意见请于98日前通过原渠道反馈至税务部门。企业对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于918日前转至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于928日前组织鉴定并及时按程序公示、反馈鉴定结果。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服务水平。要聚焦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活力激发、企业需求保障,持续营造有利于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各级科技、税务部门要畅通渠道,及时解答处理企业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优化的意见建议。项目填报过程中,对重点企业可采取上门服务、专题辅导的形式,帮助企业按时完成填报工作。稳步优化现有项目事后鉴定方式,鼓励有条件地区的科技服务部门在企业申报加计扣除前,对企业没把握、难判断的存疑项目进行技术鉴定,有关鉴定结果及时向同级税务机关通报。

  (二)强化协同配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要建立台账,不得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于存在异议的研发项目,应按程序进行转请鉴定;对于确实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要做好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工作。地方各级科技、税务部门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需转请异议项目,强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涉企工作信息共享反馈,共同研究、协同推进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加大宣传培训。加强对企业享受政策事前、事中、事后宣传培训服务工作,引导帮助企业准确理解研发制度,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提高企业自身研发管理水平。科技部门重点就加计扣除系统使用、研发项目填报、异议项目鉴定等做好培训。税务部门重点就研发支出辅助账数据填报、异议项目转请等做好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宣传发布项目填报工作动态,积极宣传加计扣除政策,确保好的惠企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 索引号:11410000005184611D/2023-003219
  • 主题分类:公告
  • 发文名称: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发布日期:2023-03-20 16:43:29
  •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 有效性: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3-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本页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河南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322日起,在河南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税务局确定

  河南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也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陕西省等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河南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henan.chinatax.gov.cn/web/dzswj/ythclient/mh.html

  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河南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

  四、河南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河南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

  十、自2023322日起,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

2023年起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100%扩到所有企业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关于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您可以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了解详细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

自2023年1月1日起,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 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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